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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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随州市力拓石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9)鄂1321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随州市力拓石业发展有限公司石材款55754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6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偿清之日止); 驳回随州市力拓石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176元,减半收取50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合计6888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