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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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烟台金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1629389.22元及利息(利息以1629389.2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7月19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烟台金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26元,减半收取10413元,由原告负担885元,由被告负担952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