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漳州市百乐家具有限公司 福建大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大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借款本金45800000元及截止2019年3月7日的利息、复息、罚息805374.72元,并按《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书(一)》的约定,支付自2019年3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 二、福建大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律师费5000元; 三、***、***对福建大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依法有权向福建大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四、漳州市百乐家具有限公司在本金20000000元以及利息、复息、罚息、律师费等范围内对福建大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依法有权向福建大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五、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对福建大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坐落龙文区××园区的漳龙国用(2014)第0××1号土地使用权、1#车间、2#车间、宿舍楼(漳房权证龙字第××号、02××99号、02××01号)及四套日本富士彩印设备【PRIMEX-P452型全自动双色金属印刷生产线一套,PRIMEX-C452型高速金属涂料生产线二套,PRIMEX-C452型高速金属涂料生产线(不含进料装置)一套;发票号44104262】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85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福建大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漳州市百乐家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