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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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 原平市天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98804.86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64747.2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损失69310.46元的30%,即赔偿20793.1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64747.2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损失69310.46元的35%,即赔偿24258.66元(被告原平市天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垫付的40000元在支付赔偿款时予以扣除),剩余24258.6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二、被告原平市天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有执行内容的款项,限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元,由原告负担120元,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负担33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