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鹤壁和利斯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鹤壁市淇滨区三鑫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鹤壁市淇滨区三鑫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鹤壁和利斯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款110000元及利息(以110000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立案之日2018年9月14日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鹤壁和利斯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鹤壁市淇滨区三鑫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鹤壁和利斯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306元,由鹤壁市淇滨区三鑫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39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鹤壁市淇滨区三鑫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