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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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漳州绿水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漳州绿水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漳州绿水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双方签订的《猪场污粪微生物异位发酵零排放项目建设合同》终止之日止每月按照《平和县***家庭农场微生物异位发酵综合处理粪污项目工程技术方案》中关于菌剂的相关要求向***位于平和县小溪镇湖田村串坑山的猪场发酵池按30g/m?的标准投放生物菌剂。 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65元,由漳州绿水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2.5元,由***负担2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