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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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丹东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东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可以办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二、被告丹东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支付以购房款1564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17日起计算至可以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之日止的损失;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丹东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丹东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