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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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平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平和县营销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支公司代位赔偿款人民币2000元。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支公司代位赔偿款人民币14786.72元。 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平和县营销服务部、***各负担5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支公司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