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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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济南市槐荫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济南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5358032.66元及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5358032.6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济南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济南市槐荫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70元,由济南市槐荫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济南阳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4102元,济南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568元。保全费5000元,由济南市槐荫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济南阳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3024元,由济南市槐荫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