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华晋骨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太原市钢通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晋0108民初1924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曲县村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素珍,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住***。

被告:太原市钢通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向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欣,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

原告***与被告***、太原市钢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太原市钢通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3486元、交通费4030元,共计7516元(其他费用待伤残鉴定后再行变更追加诉讼请求);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费用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2日20时40分许,被告***驾驶×××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沿新城南大街高架桥下道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汾河车站东侧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的原告***发生碰撞并碾轧,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尖草坪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山西华晋骨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左小腿毁损伤、右肱骨髁间骨折、右桡骨颈骨折,于2019年7月16日出院。被告太原市钢通运输有限公司垫付医疗费80000元。经查,×××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系被告太原市钢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被告***系被告太原市钢通运输有限公司雇佣的司机,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复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假肢费用共计561687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同意于2020年1月2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同意于2019年12月16日赔偿原告***10000元(已履行);

三、被告太原市钢通运输有限公司同意于2019年12月16日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鉴定费、交通费及假肢费用等各项费用共计365000元(已履行);

四、双方当事人就本起交通事故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葛;

五、案件受理费1673元及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智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杜 康

书记员董 静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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