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南恒顺源物资有限公司 山东德宝铁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德宝铁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恒顺源物资有限公司货款71713.66元。 二、被告山东德宝铁塔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货款逾期偿还的违约金17829.37元,同上款一并付清。 三、驳回原告济南恒顺源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诉讼保全费920元,合计1940元,由被告山东德宝铁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