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产权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粮长城酒业有限公司
山东海顿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千秋庄园酒业有限公司
双流区江霞副食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海顿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千秋庄园酒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第3244771号、第32447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葡萄酒;

二、被告双流区江霞副食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3244771号、第32447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葡萄酒;

三、被告山东海顿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千秋庄园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40000元;

四、被告双流区江霞副食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

五、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被告山东海顿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千秋庄园酒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500元,由被告双流区江霞副食店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9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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