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产权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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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长城酒业有限公司 山东海顿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千秋庄园酒业有限公司 双流区江霞副食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海顿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千秋庄园酒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第3244771号、第32447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葡萄酒; 二、被告双流区江霞副食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3244771号、第32447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葡萄酒; 三、被告山东海顿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千秋庄园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40000元; 四、被告双流区江霞副食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 五、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被告山东海顿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千秋庄园酒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500元,由被告双流区江霞副食店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