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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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支付工程款2056029.87元,支付至2019年8月20日前利息637953.7元、违约金191386.2元,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为同期利息的30%; 二、驳回原告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88780元,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承担63922元,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485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