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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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元氏县佳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合肥天丰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赞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29民初672号 原告:合肥天丰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耿晶。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元氏县佳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朋辉。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 负责人:李岱霖。 原告合肥天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元氏县佳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合肥天丰运输有限公司立案后,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 本案按原告合肥天丰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静萱 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秦春霞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