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元氏县佳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合肥天丰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29民初672号

原告:合肥天丰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耿晶。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元氏县佳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朋辉。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

负责人:李岱霖。

原告合肥天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元氏县佳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合肥天丰运输有限公司立案后,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

本案按原告合肥天丰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静萱

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秦春霞

裁判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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