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山东中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中航恒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营市艺馨实验学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025492.54元及利息损失(计算方式:1.以30928789.6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9月1日起计至2017年7月26日止;2.以40025492.5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7月27日起计至给付之日止;3.利息总额如超过180万元,以180万元为限。)。

二、原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就工程款40025492.54元对其施工的艺馨学校教学楼、学生宿舍楼主体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925元,由原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1335元,被告东营市艺馨实验学校负担2265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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