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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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景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大连景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货款54330元及利息(以5433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9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299元(此款已由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预交),由大连景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1299元由大连景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大连景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