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春市合众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104执85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50岁,汉族,住***。

被执行人:长春市合众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欧品成。

关于***与长春市合众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5921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原告长春市合众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2010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长春市合众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前给付被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生活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合计30000.00元。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长春合众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长春市合众玻璃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理财、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上述财产线索。

4、到被执行人现住址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00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592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健

审判员 吕同玉

审判员 郑青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世刚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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