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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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九洲音像出版公司 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贵阳华畅靓歌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阳华畅靓歌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放映并删除105首涉案作品(涉案作品清单见附件); 二、被告贵阳华畅靓歌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2500元,合理维权费用169元,合计金额人民币52669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5元,由被告贵阳华畅靓歌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