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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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 常州清红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清红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借款本金7120256.98元、2020年2月20日前的利息81709.84元,以及2020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计算的利息(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68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州清红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221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72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常州清红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