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市乾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唐山市乾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75000元。 二、驳回原告唐山市乾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6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526元,由原告唐山市乾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69元,被告***、***负担43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