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圣昊农科发展有限公司 廊坊市双时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唐山圣昊农科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廊坊市双时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500元及违约利息损失(以33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计360元,由被告唐山圣昊农科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