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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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华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承兑汇票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按照年利率18.25%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6800元,由被告江苏华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2-04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