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邳州市龙港酒业有限公司
徐州瑞祥家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州瑞祥家具有限公司与原告邳州市龙港酒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厂房场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徐州瑞祥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返还给原告邳州市龙港酒业有限公司并撤离租赁场地;如逾期不撤离出租赁场地,应按照15万元/年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撤离之日止的租赁费。

三、被告徐州瑞祥家具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邳州市龙港酒业有限公司拖欠租金69万元、违约金20万元,合计89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80元,由被告徐州瑞祥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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