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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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徐州宏达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徐州宏达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606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州宏达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晓侠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岳欢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