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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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烟台金双利散热器有限公司 青岛海永伟贸易有限公司 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海正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12民初4374号 原告青岛海正工贸有限公司,住***。 被告烟台金双利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莱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小丽,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正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金双利散热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均同意从本院(2016)鲁0212财保88号冻结的款项中支付加工费。 一、扣划被告烟台金双利散热器有限公司309821.61元。 二、解除对被告烟台金双利散热器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国全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清洁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1146号 : 关于原告青岛海永伟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地铁一期工程(3号线)试验段项目部和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114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查封栾永健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永吉路57号8号楼1805户的担保房产一处。 二、查封期限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8年月日止。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