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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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元(由原告***领取其中的114000元,由被告***领取其中的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38170.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再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0元,由原告承担419元,由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承担34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9-07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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