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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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元(由原告***领取其中的114000元,由被告***领取其中的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38170.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再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0元,由原告承担419元,由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承担34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