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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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康逸中医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康逸中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850000元; 二、被告沈阳康逸中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止的利息194000元。 如果被告沈阳康逸中医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96元,由被告沈阳康逸中医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