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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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判令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借款本金207752.19元,利息4630.79元、罚息219.78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29日),同时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 二、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对登记在被告***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大东夼东南街58内8号,房屋产权证号为烟房权证芝字第××号房产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额本金余额36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同意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其3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