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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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车辆维修、施救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6755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车辆维修、施救费、鉴定费4671.7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6元,减半收取993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