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峰支行
温州煌盛管件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温州煌盛管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抵押房屋的拍卖款1825000元;

二、被告温州煌盛管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抵押房屋拍卖款的利息损失(以182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偿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25元、减半收取10612.50元,由被告温州煌盛管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6-17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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