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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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昌建设有限公司 泰昌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泰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温州泰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1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温州泰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以租金1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租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6日起;以租金16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生效确定履行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148元,减半收取257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