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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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因本起火灾向盐城市隆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赔付的保险费1799510元中,由被告盐城市万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388694元,由被告江苏富莱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返还259130元,由被告***返还791784元。上述确定的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4200元,由被告盐城市万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536元,由被告江苏富莱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24元,由被告***负担9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