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盐城申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大工业集团公司 盐城奥申汽车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中大三协汽车装备有限公司 盐城中大三协汽车装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 法院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中大三协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置备自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于其办公场所供原告盐城申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查阅; 二、被告盐城中大三协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徐嘉星为公司董事(副董事长)的变更登记。 三、驳回原告盐城申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盐城中大三协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