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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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000元,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被告山东鸿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烟台鸿瑞集团生物科技园有限公司、山东瑞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新大海参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全担保费25300元,被告山东鸿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烟台鸿瑞集团生物科技园有限公司、山东瑞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新大海参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山东鸿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烟台鸿瑞集团生物科技园有限公司、山东瑞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新大海参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