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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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新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盐城海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贷款本息32866327.08元及利息(计算标准:以32866327.08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江苏蓝泽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盐城新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还款责任中承担1000万元本息及相应利息的还款责任; 驳回原告盐城海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498元,由被告盐城新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