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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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903执90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还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盐城捷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安畅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捷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安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民初534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人盐城市顺业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捷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安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欠申请人539961.89元,利息42547.22元+52921.60元,共计95468.82元,诉讼费用12585元,以及从2020年6月10日以后的利息,被执行人自行处置紫金华庭6幢205室(107.89平方米)偿还部分后,在2020年7月1日前处置完房子,偿还部分,对剩余款项,被执行人***从2020年7月1日起每月25日归还1.5万元,直到还清为止,二、如不按约还款,则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本协议由***、***及申请人签字生效,执行费88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终结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执恢4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建华 审判员 杨 彪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陆海燕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