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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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逾期本息54983.67元(含罚息和复利)、剩余应还本金1124228.24元、剩余应还利息1935.70元,合计1181147.61元(暂算至2020年2月11日),以及自2020年2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律师代理费60000元; 三、被告盐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就盐城市盐都区凤城南苑8幢901室房产处置价款清偿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70元,减半收取79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