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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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博宇石业有限公司 盐城南洋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仁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五莲三泉石业有限公司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瑞鸿石材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仁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899623.48元,并承担从2018年1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苏仁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146元,由原告盐城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负担6350元,由被告盐城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7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盐城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肆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