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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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盐城苏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8675237元,并承担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以25996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1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20996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18496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17996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6996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6401754元为本金,从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4401754元为本金,从2017年4月9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3477737元为本金,从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2477737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8675237元为本金,从2018年4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逾期利息在实际履行时应扣除原告苏东公司借款约定支付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盐城苏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688元,由被告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