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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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靖江市顺强隆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广西钦州市鑫茂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反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万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支付涉案货物损失及处理受损货物的损失147374.1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万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反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万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靖江市顺强隆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运费227000元及利息,该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7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原告(反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万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靖江市顺强隆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滞期费33440元;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靖江市顺强隆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58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万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负担9389元,被告(反诉原告)靖江市顺强隆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广西钦州市鑫茂海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9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应收5207元,减半收取2603.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万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