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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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头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头桥支行归还所欠贷款本金24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至2019年8月21日止利息、罚息合计为1826.28元;从2019年8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条被告***所涉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4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38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28元。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