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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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徐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绍兴汇锦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80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驳回原告***对被告绍兴徐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985元,依法减半收取5992.50元,由原告***负担135.50元,由被告***负担58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