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合肥二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合肥二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1714.6元及利息(以57163.2元基数,自2014年2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5年8月1日;以61714.6元基数,自2015年8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7年1月6日);

二、驳回原告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52元,被告合肥二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02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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