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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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北郊支公司 南涧县中兴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北郊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55657.8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3102.50元,两项总计人民币68760.30元,其中向原告***支付60678.22元,向被告***支付8082.08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负担140元(已交纳),被告***负担7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