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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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84255.95元(人民币大写:捌万肆仟贰佰伍拾伍元玖角伍分);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20346.55元(人民币大写:贰万零叁佰肆拾陆元伍角伍分),由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由被告***赔偿原告***540元(人民币大写:伍佰肆拾元整);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15元(原告***已经预交),减半收取1407.50元,由被告***负担985.25元,由被告***负担42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在本判决生效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