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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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泰州市恒利信化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8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