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度商铺经营收益33042元; 二、被告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一,以11014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0日计算至2018年6月19日;以22028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0日计算至2018年9月19日;以33042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0日计算至款清时止); 三、被告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被告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欠付原告***经营收益11014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一,以11014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0日计算至款清时止)时,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被告合肥泽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