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淄博张钢钢铁有限公司 淄博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晓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张钢钢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21096.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淄博张钢钢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淄博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99168.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82元,由被告淄博张钢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