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淄博金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龙友铸造厂
淄博市博山通昆铸造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博山龙友铸造厂、淄博市博山通昆铸造有限公司、淄博金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444879.70元(本金8400000.00元、利息967506.70元、案件受理费77373.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抵押、质押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0-06-17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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