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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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透支本金19626元,截至2020年3月30日的利息、复利1291.55元及自2020年3月31日起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复利的总额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